依郵務營業規章(c)無法投遞之郵件
第 二百零三條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第 二百零四 條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有修過法哦!但內容大方向是不變~
郵政法第10條(開拆郵件情形及拒拆驗之處理)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3.郵政法規定於何種情形下,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