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3條(接受檢查及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相關罰則】§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5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時,得一併檢查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