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33 戶籍法規定,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