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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B)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C)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管轄機關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蔡濰琪 幼兒園下 (2011/03/14)
A: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77)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0F
小悠 高三下 (2017/06/21)

☆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訴願法,裁定駁回則是行政訴訟法,法條依據不一樣。換句話說,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行政機關的回應,裁定駁回是司法機關的回應。

★不受理是因為訴願人、訴願書、訴願期限等各種原因造成(詳見訴願法77),決定駁回則是用在"訴願無理由"的情況下。

☆無理由包含幾種情況:

1.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2.受理訴願機關未作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例外的駁回情況: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危害,得駁回訴願。(就是有理由但還是決定駁回)

★裁定駁回

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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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Tz 大一上 (2021/04/10)
第77 條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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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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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