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已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法律其實預留很多彈性,畢竟法律處理的是人的問題,
所以常常會有很多的例外,「應」、「得」在法律上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說明。
參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判決:
nn按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其本身亦屬人民,故於其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D)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48 號判決
(一) 國家賠償法
1. 係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之法律
2. 軍人對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其因作戰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之權利損害,有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因其特殊身分制定之法令,可對其遺族加以撫卹或補償,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其遺族亦不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23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