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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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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工作?
(A)承攬人
(B)再承攬人
(C)原事業單位
(D)勞 動檢查機構。
技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
106 年 - 106-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_乙級:22200職業安全衛生管理#6752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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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ic1101
小六下 (2022/11/20)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
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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