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者,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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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y Huang 大四下 (2011/11/04)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看完整詳解 |
4F Katherine Hu 高一下 (2013/07/02)
我懂了!原來是比較戶政機關的那一段行為,謝謝。 (不一定是逕行)
2. 48條逕行: 戶政機關→ (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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