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入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44 某甲在新竹市原有戶籍,遷居國外後復持我國護照入境,如停留多久時間以上,則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