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回復國籍日起幾年內,不得任國籍法第..-阿摩線上測驗
2F Dong Wun Jyun 國一上 (2012/07/21)
名 稱 國籍法 第 18 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