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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憲法第24條之規定,立法者應制定國家賠償法律,以保障國民之權利,此一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規範方式,一般稱為:

(A)法律保留

(B)憲法保留

(C)法律委託

(D)憲法委託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1F
王婉菁 小五下 (2011/03/16)
請問,何謂「法律委託」及「憲法委託」?
2F
Chun-Chieh Lu 高一上 (2011/03/24)
法律委託:即經由法律的規定,直接將公權力的行使委託給私人。此時,權限一開始即透過法律的規定,來分配給 
                    私人。因此,在「法律委託」的情形下,並不存在一個具體、個別的權限移轉行為。

憲法委託:憲法委託是指憲法條文僅為原則性之規定,而委託其他機關予以具體落實的規定。

 釋字第四七二號-吳庚協同意見書摘錄
按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而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示委託之分,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立法者履行憲法委託之義務而制定相關法律,涉及對個人自由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單純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於公共利益等因素考量之比例原則,具有更高之正當性,若非如此解釋則早年開始實施之「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均可能因過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財產權而違憲矣!

依憲法第24條之規定,立法者應制定國家賠償法律,以保障國民之權利,此一要求立法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