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第10條:公司得在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不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20.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99年起實施,其關於租稅減免方面的特點為: (A)保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