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半年 (B) ㄧ年 (C) 兩年 (D) 三年
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有相同疑問
鐵路法第54條寫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一年內皆可
但是鐵路運送規則第43條說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包裹逾領取期限一個月未經領取者,鐵路機構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其性質易於腐壞者,得於領取期限屆滿後為之;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受貨人領取包裹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還有鐵路運送規則71條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
但是鐵路運送規則第43條說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包裹逾領取期限一個月未經領取者,鐵路機構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其性質易於腐壞者,得於領取期限屆滿後為之;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受貨人領取包裹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還有鐵路運送規則71條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意思是,如果我包裹沒有領,經過1個月沒領就可能被賣掉,在3個月就變鐵路機構的?那也才過4個月~可是交付請求權不是應該要有一年嗎?所以過四個月我還能跟鐵路機構要回我的東西嗎?
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半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