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第2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所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