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2...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n下罰鍰:n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n 時停車。n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n 時停車。n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n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n 臨時停車。n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n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n
102. 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停車,但可臨時停車不超過3分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