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A)o;(B)x-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