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 權利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仍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 繳交國庫
(C)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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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89), C(667), D(490), E(0) #2680036

詳解 (共 3 筆)

#5980673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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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應為: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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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792
保險法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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