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
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41 以下何者不屬於公務車輛的派車用途? (A)接待私人貴賓(B)經機關首長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