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該法中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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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bo Cat 國三上 (2021/02/08)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 (A)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第 7 條 (D)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第 12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