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2 下列何者非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B)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  
(C)確認法規命令無效之訴訟 
(D)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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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69), D(15), E(0) #2256341

詳解 (共 1 筆)

#5059135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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