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當選無效 (B)當然解任 (C)股東會得決議解任 (D)訴請法院裁判解任【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 解析: 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修改成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當選無效 (B)當然解任 (C)股東會得決議解任 (D)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公司法第197條: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轉讓超過二分之一股分
任期中-->當然解任
就任前-->當選失其效力
公司法
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
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
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