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4 ...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 4 條
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
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受讓機關) :
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
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