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政府採購法規(概要、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 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A)o;
(B)x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1F
ning 大二下 (2022/07/04)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
查看完整內容

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