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