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依工程會96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0340號函「……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係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擔任委員。三、茲依來函說明二疑義,分述如下:(一)所詢採購案,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而係 貴處自辦之採購者,則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二)所詢『部分土地之管有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非屬 貴處人員,亦為聘兼之委員。」,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