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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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W Hsieh(已上岸) 研二下 (2020/04/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9000153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第 1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 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等),並應辦理競圖。 技術服務涉及競圖者,招標文件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另載明下列事 項: 一、計畫之目標及原則。 二、工程名稱及地點。 三、基地資料,包括土地權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圖說、地形圖或現況 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可能存在之淹水、斷層等資料及其他相關資 料。 四、規劃、設計內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