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第6點:六、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如題目為對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