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 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並當場殺害丙,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一週後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又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共有二個案件
(B) 共有三個訴訟關係
(C) 共有二個訴訟程序
(D) 甲住所地法院應就甲、乙強盜殺人之事實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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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8), C(46), D(249), E(0) #1597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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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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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件=人+犯罪事實。兩個案件→甲+強盜殺人,乙+強盜殺人

(B)訴訟關係→甲住所地、乙住所地、犯罪地

(C)兩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起訴甲,犯罪地起訴甲、乙

(D)依267條及266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起訴效力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案及乙案之犯罪事實皆為強盜殺人,因此,無論檢察官起訴的是強盜或殺人,效力皆及於整個犯罪事實(即強盜殺人)。甲住所地檢察官並未起訴乙,因此起訴效力僅及於甲。

依第8條,同一案件數法院管轄競合,由繫屬在先者審判。因此,甲住所地及犯罪地之法院雖都具管轄權,但甲住所地先於犯罪地一周管轄甲之案件,因此甲案應由甲住所地審判;犯罪地法院則依303條1項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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