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 7 個月..-阿摩線上測驗
2F alksx1216 高一下 (2023/02/17)
(一) 依「誰可以辦-一、適用對象」第1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及第二款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之父母規定申請短期探親者,每次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並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二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或繼父母,得核給一至三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 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得申請延期一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