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等配合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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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arc Hsu 小六下 (2020/04/06)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六、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 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1.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定,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 (二)機動督導(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及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 (三)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或與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 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