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6. 有關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所採取之職權手段,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不得逾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