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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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