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35對人跟處所的臨檢條件不同
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2.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E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對場所: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對人: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23.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勤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