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有關警械使用與管理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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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F 小明 小五上 (2021/01/28)
V(A)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V(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https://law.moj.g... 查看完整內容 V(A)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V(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8 警械使用條例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X(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均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警棍指揮,不用事後報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V(D)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係由內政部訂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E)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3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I.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 (內政部) 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III. 第1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IV.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V.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VI.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VII.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E) |
27.下列有關警械使用與管理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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