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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
(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C)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E)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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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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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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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1/28)

(A)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時


得警棍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C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E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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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13年全力以赴 研一上 (2024/01/16)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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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得使用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