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下列依..-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SunnyLO 研一下 (2018/12/13)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之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會議之出席人員,依同法第4條規定包含:(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此外,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於國家安全會議之常設幕僚組織部分,置秘書長1人,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1至3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辦理有關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0F
|
11F
|
12F 醫生 大一上 (2022/12/22)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A)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B) 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C)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總統特聘 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
(D)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E)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決策機關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