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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依交通部公告之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何事項非屬不得 記載事項?
(A)使用期限
(B)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C)商品(服務)禮券負責人姓名
(D)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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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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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 高三上 (2018/12/05)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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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g12342003 小一上 (2019/03/08)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五) 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3F
Eva Wang 高二下 (2021/01/23)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僅限觀光旅館業者)、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五) 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於禮券同時載明受委託第三人名稱、委託銷售起迄日期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文號。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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