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在其《正義理論》中所提出的兩項正義原則(Rawls, 1971:302-303)如下:原則Ⅰ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在一個相當完備的體系下,擁有各項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而且與他人在同一體系下所擁有的各項自由權是相容的(簡稱「平等自由權原則」)。原則Ⅱ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二項條件:(a)各項職位(offices)與地位(positions)需在公平的機會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簡稱「公平機會平等原則」)。(b)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的利益(簡稱「差異原則」)。
教育部將照顧弱勢族群學生列為重要的教育計畫,此概念與羅爾斯〈John Rawls..-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