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9 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6.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免稅範圍? (A)遞送郵件業務 (B)供遞送郵件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