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第 20 條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4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