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及交通安全常識(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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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適當距離,下列何者錯 誤?
(A)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B)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C)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D)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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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榜(大家加油) 高三上 (2019/02/28)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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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宇 研二下 (2022/04/28)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4F
一定要上榜 高三下 (2022/08/2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5F
研二下 (2023/12/0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47.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