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第 13 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9.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