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其下列何種給付須滿一定年齡始發
生效力?
(A)滿期給付
(B)死亡給付
(C)理賠給付
(D)所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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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5002), C(131), D(147), E(0) #1767230
統計: A(178), B(5002), C(131), D(147), E(0) #1767230
詳解 (共 4 筆)
#5981579
已修法!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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