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郵政公司未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由下列何單位處罰,罰鍰之規定為何?
(A)由交通部處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由內政部處罰,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由法務部處罰,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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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0), B(47), C(55), D(5040), E(0) #1767208

詳解 (共 3 筆)

#3136294

儲匯法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儲匯法29條第一項

本法所定之罰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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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071
儲匯法26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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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410
儲匯法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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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匯法29條第一項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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