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37.有關票據追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