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
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11.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1 條 第 1 項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