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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地政機關接受申請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案件,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公告期間依法至 少不得少於多少日?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出處:土地法第 55,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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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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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Feng 幼兒園下 (2018/05/15)
第55條(登記事件之審查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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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3)


  1. 第 55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
    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3F
kuro 小五下 (2021/01/28)

總登記:15日

無主土地:30日

19.地政機關接受申請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案件,如經審查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