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土地所有權移轉,何者非屬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或得申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
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8)
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 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 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 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 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 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第 28-3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一、因...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