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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受益人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背書轉讓,但未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發行該受益證券之信託業者,其效力為何?
(A)其轉讓無效
(B)信託業得終止其轉讓
(C)信託業得撤銷其轉讓
(D)不得以其轉讓對抗該信託業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I Ting Hsieh 大一上 (2014/04/29)

信託業法

第30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40.受益人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背書轉讓,但未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發行該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