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40.受益人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背書轉讓,但未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發行該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