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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至少達多少個月以上時,法 院因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5 個月
(B)6 個月
(C)7 個月
(D)8 個月 (出處:民法第 1010 條)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6.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至少達多少個月以上時,法 院因一方之請求,得宣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