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 推定者,由下列何者代繳之?
(A)起造人
(B)所有權人
(C)建築商
(D)現住人或使用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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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704), C(79), D(5291), E(0) #177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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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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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163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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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37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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